9.2 主控项目


9.2.1 供暖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设备、热计量装置、温度调控装置、自控阀门、仪表、保温材料等产品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且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2 供暖节能工程使用的散热器和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下列性能进行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
    1 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
    2 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或热阻、密度、吸水率。

    检验方法:核查复验报告。
    检查数量:同厂家、同材质的散热器,数量在500组及以下时,抽检2组;当数量每增加1000组时应增加抽检1组。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当符合本标准第3.2.3条规定时,检验批容量可以扩大一倍。
    同厂家、同材质的保温材料,复验次数不得少于2次。
9.2.3 供暖系统安装的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应满足设计要求的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楼栋热计量和分户(区)热计量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调试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4 室内供暖系统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暖系统的形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流量、压力等测量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换;
    3 水力平衡装置、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数据读取、操作、调试和维护。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5 散热器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组散热器的规格、数量及安装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散热器外表面应刷非金属性涂料。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组。
9.2.6 散热器恒温阀及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恒温阀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明装散热器恒温阀不应安装在狭小和封闭空间,其恒温阀阀头应水平安装并远离发热体,且不应被散热器、窗帘或其他障碍物遮挡;
    3 暗装散热器恒温阀的外置式温度传感器,应安装在空气流通且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上。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组。
9.2.7 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的安装,除应符合本标准第9.2.4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潮层和绝热层的做法及绝热层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便于观察、操作和调试;
    3 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温度传感器宜安装在距地面1.4m的内墙上或与照明开关在同一高度上,且避开阳光直射和发热设备。
    检验方法:防潮层和绝热层隐蔽前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绝热层、尺量;观察检查、尺量室内温度调控装置传感器的安装高度。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9.2.8 供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热力入口装置中各种部件的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2 热计量表、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的安装位置及方向应正确,并便于观察、维护;
    3 水力平衡装置及各类阀门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并便于操作和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9.2.9 供暖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材质及厚度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 保温管壳的捆扎、粘贴应牢固,铺设应平整。硬质或半硬质的保温管壳每节至少应采用防腐金属丝、耐腐蚀织带或专用胶带捆扎2道,其间距为300mm~350mm,且捆扎应紧密,无滑动、松弛及断裂现象。
    3 硬质或半硬质保温管壳的拼接缝隙不应大于5mm,并应用粘结材料勾缝填满;纵缝应错开,外层的水平接缝应设在侧下方。
    4 松散或软质保温材料应按规定的密度压缩其体积,疏密应均匀,搭接处不应有空隙。
    5 防潮层应紧密粘贴在保温层上,封闭良好,不得有虚粘、气泡、褶皱、裂缝等缺陷;防潮层外表面搭接应顺水。
    6 立管的防潮层应由管道的低端向高端敷设,环向搭接缝应朝向低端;纵向搭接缝应位于管道的侧面,并顺水。
    7 卷材防潮层采用螺旋形缠绕的方式施工时,卷材的搭接宽度宜为30mm~50mm。
    8 阀门及法兰部位的保温应严密,且能单独拆卸并不得影响其操作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钢针刺入保温层、尺量。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第3.4.3条的规定抽检,最小抽样数量不得少于5处。
9.2.10 供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在供暖期内与热源进行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试运转和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供暖系统试运转和调试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条文说明

9.2.1 供暖系统中散热设备的散热量和金属热强度以及热计量装置、室(户)温自动调控装置、管材、保温材料等产品的规格、热工技术性能,是供暖系统节能工程中的主要技术参数。为了保证供暖系统节能工程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在上述产品进场时,要按照工程设计要求对其类别、规格及外观等进行逐一核对验收,验收一般应由供货商、监理、施工单位的代表共同参加,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检查认可,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产品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与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
9.2.2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供暖系统中散热器的单位散热量、金属热强度和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等技术参数,是供暖系统节能工程中的重要性能参数,它们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将直接影响供暖系统的运行及节能效果。
    “同厂家、同材质的散热器”,是指由同一个生产厂家生产的相同材质的散热器。在同一单位工程对散热器进行抽检时,应包含不同结构形式、不同长度(片数)的散热器,检验抽样样本应随机抽取,满足分布均匀、具有代表性的要求。
    本次修订,对单位工程散热器复验数量进行了调整,是基于本标准发布实施以来,促进了散热器生产行业加强自身质量控制,产品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在进场复验时,可以减少复验数量;在修订时,也考虑到了群体建筑,当采用同一厂家、同材质的产品时,在保证加工工艺相同的情况下,重复复验,也存在浪费问题,因此做了修订。即:同工程项目、同施工单位且同期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可合并计算。
    在散热器和保温材料进场时,应对其热工等技术性能参数进行复验。进场复验是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等在进场验收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抽样送至试验室进行部分或全部性能参数的检验。同时应见证取样检验,即施工单位在监理或建设单位代表见证下,按照有关规定从施工现场随机抽样,送至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应形成相应地复验报告。
    按照本标准第3.2.2条的规定,当获得建筑节能产品认证、具有节能标识或连续三次见证取样检验均一次检验合格时,其检验批的容量可以扩大一倍,其每500组为一个检验批,检验批的容量扩大一倍,即由500组变为1000组,但不少于2组。检验数量也相应地减少了,这是鼓励社会约束。
    核查性能指标是否符合质量证明文件,核查复验报告。以有无复验报告以及质量证明文件与复验报告是否一致作为判定依据。
9.2.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规定了设有室(户)温自动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的供暖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和楼栋热计量及分户或分室(区)热量(费)分摊,这是国家有关节能标准所要求的,是供暖系统实现节能运行的关键和根本。
    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的供暖系统,对设有室(户)温自动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的供暖系统安装完毕后,检查是否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和楼栋热计量及分户或分室(区)热量(费)分摊。
    以是否能实现设计要求的分室(户或区)温度调控和楼栋热计量及分户或分室(区)热量(费)分摊作为判定依据。
9.2.4 室内供暖系统的形式是经过设计人员周密考虑而设计的,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为保证室内供暖效果,防止温控装置和热量表等的堵塞,并掌握室内供暖系统热力入口处的供回水温度及压力,要求散热设备、阀门、过滤器、温度计及仪表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不得随意增减或更换;另外,水力平衡装置、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安装位置和方向要符合设计要求,并且便于观察和操作。
9.2.5 目前对散热器的安装存在很多误区,常常会出现散热器的规格、型号、数量及安装方式与设计不符等情况。例如装修时,用装饰板或罩把散热器全部包裹起来,仅留很小的通道,或随意增加减少散热器的数量,以致每组散热器的散热量不能达到设计要求,而影响供暖系统的运行效果。散热器暗装在罩内时,不但散热器的散热量会大幅度减少,而且由于罩内空气温度远远高于室内空气温度,从而使罩内墙体的温差传热损失大大增加。散热器暗装时,还会影响恒温阀的正常工作。另外,实验证明:散热器外表面涂刷非金属性涂料时,其散热量比涂刷金属性涂料时能增加10%左右,故本条对此进行了强调和规定。
9.2.6 散热器恒温阀(又称温控阀)安装在每组散热器的进水管道上,它是一种自力式调节控制阀,用户可根据对室温高低的要求,调节并设定室温。散热器恒温阀阀头如果垂直安装或被散热器、窗帘或其他障碍物遮挡,恒温阀将不能真实反映出室内温度,也就不能及时调节进入散热器的水流量,从而达不到节能的目的。恒温阀应具有人工调节和设定室内温度的功能,并通过感应室温自动调节流经散热器的热水流量,实现室温自动恒定。对于安装在装饰罩内的恒温阀,则必须采用外置式传感器,传感器应设在能正确反映房间温度的位置。
9.2.7 在低温热水地面辐射供暖系统施工安装时,对无地下室的一层地面应分别设置防潮层和绝热层,例如在北京,当绝热层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导热系数≤0.041W/(m·K),密度≥20.0kg/m³]时,其厚度不应小于30mm;直接与室外空气相邻的楼板应设绝热层,当绝热层采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导热系数≤0.041W/(m·K),密度≥20.0kg/m³]时,其厚度不应小于40mm。当采用其他绝热材料时,可根据热阻相当的原则确定厚度。室内温控装置的传感器应安装在距地面1.4m的内墙墙面上(或与室内照明开关并排设置),并应避开阳光直射和发热设备。
9.2.8 在实际工程中,有很多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只有总开关阀门和旁通阀门,却没有安装静态水力平衡阀、楼栋热量表、过滤器、压力表、温度计等入口装置;有的工程虽然安装了入口装置,但空间狭窄,过滤器和阀门无法操作、热量表、压力表、温度计等仪表很难观察读取。常常是供暖系统热力入口装置起不到过滤、楼栋热计量及调节水力平衡等功能,从而达不到节能的目的。故本条对此进行了强调,并作出规定进行全数检查。
9.2.9 供暖管道保温厚度是由设计人员依据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和供暖管道允许的温降等条件计算得出的。如果管道保温的厚度等技术性能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者保温层与管道粘贴不紧密、不牢固,以及设在地沟及潮湿环境内的保温管道不做防潮层或防潮层做得不完整或有缝隙,都将会严重影响供暖管道的保温效果。因此,本条对供暖管道保温层和防潮层的施工作出了规定。
9.2.10 供暖系统工程安装完工后,为了使供暖系统达到正常运行和节能的预期目标,规定应在供暖期内与热源连接进行系统联合试运转和调试。联合试运转及调试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室内平均温度冬季不得低于设计计算温度2℃,且不应高于1℃。供暖系统工程竣工如果是在非供暖期或虽然在供暖期却还不具备热源条件时,应对供暖系统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但是,这种水压试验,并不代表系统已进行调试和达到平衡,不能保证供暖房间的室内温度能达到设计要求。因此,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在工程(保修)合同中进行约定,在具备热源条件后的第一个供暖期期间再进行联合试运转及调试,并补做本标准第17.2.2条表17.2.2中序号为1的“室内平均温度”项的检测。补做的联合试运转及调试报告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签字确认后,并补充完善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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